A土地位於臺中市神岡區,屬於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規定之一般農業區之農牧用地。A土地形狀狹長,面積3000平方公尺,作為荔枝園使用。甲原為A土地之所有權人,嗣甲於75年間死亡後,由甲之子女乙、丙、丁、戊、己等五人共同繼承之。乙等五人並辦妥分割繼承登記,對於A土地分別共有之。乙為促進土地使用,乃起訴請求法院分割共有物。乙並聲明將A土地先割出B路地,再將其於土地平均割成五等分,分別為C、D、E、F、G等土地。法院是否應准其分割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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