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財於台南開立五金批發公司,多年來均未據實開立發票,後遭人舉發而經國稅局要求補稅,補稅金額加計罰緩高達1000萬,然大財於得知遭人檢舉時,即將名下上億財產全部轉移至小孩名下,故對補稅一事至之不理,每天仍然開百萬跑車上高級酒店,試問大財真的就不用補稅了嗎?

 

解析:

一、     國家促使納稅義務人納稅之手段?

二、     欠稅被執行時可以分期給付嗎

 

 

一、    據新聞媒體報導,日前一名中華郵政女郵務員欠稅高達228萬元,但經行政執行署發現她自戶頭陸續提領200多萬元花用,並另貸款百萬私用,卻不優先還稅,行政執行署懷疑她隱匿財產,而向台北地院聲請管收獲准。(參見自由時報102年5月17日之報導)

二、   憲法第 19 條明文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於人民欠稅不繳時,行政機關可透過行政執行法對人民之財產強制執行,然若納稅義務人名下無財產,是否即代表納稅義務人即可對稅務一事至之不理了呢?

(一)     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行政執行處可有下開處置促使納稅義務人履行:

1、     要求提供擔保及限制住居:

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2、     拘提納稅義務人:

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3項:「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一、顯有逃匿之虞。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3、     管收納稅義務人:

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7項:「義務人經通知或自行到場,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而有聲請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將義務人暫予留置;其訊問及暫予留置時間合計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二)     另國家為因應部分欠稅大戶,於執行上無法發現其財產,然實際上卻仍享受奢華生活而於99年2月3日增訂禁奢條款如下:

行政執行法第17-1條:「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三)     由上開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可知,欠稅且名下又無財產並非即可至之不理,行政執行處仍會透過一定手段來促使納稅義務人履行其義務,其中管收期間依照行政執行法第19條之規定,最高可管收長達六個月之期間,生活消費上亦可能受有諸多限制。

三、    欠稅被執行時無法一次還清,可否分期給付

(一)     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第1條:「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地行政執行處(以下簡稱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依義務人之申請,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酌情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一)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二)因天災、事變,致義務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

(二)     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第4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之期數,得分二至六十期。執行金額(含累計)在新臺幣(下同)一千萬元以上之行政執行事件,經核准分六十期繳納,仍無法完納者,得經核准繼續延長期數。前項所稱執行金額係指執行名義之本稅(或本費、罰鍰)、連同滯納金、利息及其他各項應附隨徵收之總數。本要點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必要時,每一期得短於一個月。」

(三)     由上開規定可知,納稅義務人欠稅在符合特定情事下可申請分期繳納稅款,分期期數則視欠稅金額區分,若欠稅金額在1000萬元以下最高可分60期繳納,1000萬元以上若無法於60期內償還,得經核準再延長期數

四、    結論:大財之欠稅情況,行政執行處可透過限制住居(致無法出國旅遊…),拘提,並可以其有隱匿財產之行為來聲請法院予以管收種種手段,迫使大財提出還款計劃來免於失去人身自由,亦可禁止其開跑車上高級酒店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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