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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華所居住之公寓,近日樓上搬進一對年輕夫妻及一名年約三歲的小朋友,然自該鄰居入住以來,因居住習慣不良,時常發出噪音,小華多次向該名鄰居反應,均未獲置理,因而導致小華難以入睡,甚至因此產生精神上之疾病,試問小華有何方法,可加以處理此情形?

解析:

一、  前言:

二、  相關法規:

三、  法院實務:

 

 

一、    前言:在生活中,因鄰居所發出之噪音而導致極大之困擾,甚至因而產生精神上之疾病,時有所聞,然如此類的噪音是持續發出的聲響(例如:冷氣機運轉聲),因容易量測,一般而言只要此類噪音之音量高於噪音管制標準,向環保局申訴,經環保局實地測量後,即可開罰,但生活中較常發生之非持續性或非連續性之噪音(例如:寵物叫聲、樓上小孩跑跳)應如何處理,說明如下

二、    相關法規:

(一)噪音管制法第6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三)依上開法規觀之,於遇此類噪音,似可向向警方報案,請其依法處理,然警方處理此類案件,涉及裁罰須有一定之依據及此類噪音須達妨礙公眾安寧而非個人安寧,處理方式如下(參至彰化縣警察局宜蘭縣警察局):

1、    員警當場發現妨害安寧情事:「員警獲報有妨害安寧情事前往處理,當場聽聞確有噪音傳於戶外(類似刑法上現行犯之概念),依據司法院刑事廳81年3月27日廳刑一字地329號函復臺灣高等法院釋以:『妨害安寧常為鄰居報警,處理警員身歷其境,噪音確實傳於戶外,又經鄰居證實難以忍受者,始可認其為妨害公眾安寧。公眾,係指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而言,上開條款之適用,須所製造之噪音,已妨害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之安寧,且難以忍受者,始足當之。』惟類此狀況必須有『報案之鄰居具名指證並製作筆錄』,加上處理員警之職務報告,始能依社維法移送法辦。」

2、    員警未當場發現妨害安寧情事:員警獲報有妨害安寧情事前往處理,而未當場發現者,除依規定對被檢舉人以書面作成勸導外,並應對被檢舉處所之鄰居實施訪查,如經相鄰住戶3戶以上具名指證確有妨害安寧情事,始得以社維法移送法辦。

3、    由上開實務處理方式可知,如欲對發出噪音方之鄰居依法究辦,除非警方處理時適逢有此噪音情況,尚可能加以處理,如未有類似情況,須有三名鄰居以上(註:為符合妨礙公眾之要件)作證,故實務上此種案件檢舉量與實際裁罰量往往相距甚大,往往警方開立勸導單後,即不了了之。

(四)法院實務:

1、    最高法院92 年台上字第164號判例:「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2、    由上開判例可知,於此種噪音擾鄰之情況,除可要求警方依法處理外,尚得向法院精神上之損害賠償,然此部分須注意的是,噪音是否令人難以忍受,往往因人而異,目前法院實務上多以噪音管制法之標準,作為認定是否為噪音之標準,一般小孩跑跳,鄰居走動聲,多與此標準相去甚遠,且噪音舉證之極為困難,法院實務上雖曾有判決因噪音而須賠償損害之案例,然相對而言究屬少數,往往對簿公堂之結果,除鄰居間產生更大之心結外,並無實益,故較建議之方式,還是試著與鄰居溝通,或透過第三人協調較為可行。

三、    問題解答:小華可向警局報案,請其協助處理,亦可透過當地公所聲請調解,如仍無法改善,可蒐集相關噪音及因噪音導致精神上疾病之證據,向法院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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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clawChe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