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日前至水水SPA中心做臉,於做臉過程中經店員推銷護膚產品,店員並一再要求幫忙做業績,小美不好意思拒絕下即答應購買一組十萬元之產品,然於回家後深感後悔,又擔心先生知悉此事,即打電話向水水SPA中心主張此屬於訪問買賣要求解約,然水水SPA公司表示因此屬小美自行來店所做成之買賣並非訪問買賣而拒絕,試問誰的主張有理?

 

解析: 

 

一、  何謂訪問買賣:

 

二、  在企業經業者之營業所之買賣是否一概非屬訪問買賣?

 

 

 

 

 

壹、  何謂訪問買賣:

 

一、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一、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應將其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二、  所謂訪問買賣,依照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可知是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行為,此種買賣行為因係在消費者毫無預期下突如其來之銷售,在無法詳細思考判斷下,無法事先尋找資訊,即驟然與企業經營者簽立買賣契約,為避免消費者之權益受損,消費者保護法因此訂有7天猶豫期,使消費者有一定反悔之機會。

 

貳、  企業經業者之營業所進行之買賣是否一概非屬訪問買賣?

 

一、  現實生活中,如企業經營者在未經邀約之情況下,派銷售人員至消費者家中從事推銷行為,此種狀況消費者主張此屬訪問買賣而要求解約,一般而言,並不有太大之爭議,然如消費者是至企業經業者之營業所從事消費,然於消費中企業經營者突向消費者推銷特定產品,此種情況是否屬訪問買賣則有爭議,涉及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之『其他處所』之解釋上是否包括企業經營者之住居所、營業所法院實務上之判斷標準,以消費者有無機會正常考慮是否欲進行締約定之,若有則不包括在內,若無則包括在內,故縱在企業經業者之營業所之所進行之買賣行為,亦可能屬訪問買賣而賦與消費者猶豫之權利。

 

二、  法院實務案例參考:

 

(一)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北消簡字第13號(一):「兩造於95年3月21日所簽訂之瘦身課程產品契約,屬消費者保護法之訪問買賣。1.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規定:『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2.被告於95年3月21日至被告店內作前所購買『身體內分泌調理課程』26堂中之第10堂課程,課程中被告向原告介紹瘦身課程後,原告向被告購買瘦身課程產品,價金282,000元,原告簽有嘉嬅美妍館綜合入會契約(影本見本院卷第7-8頁、第36頁正反面)、估價單(影本見本院卷第35頁),原告並以信用卡付款,為兩造所不爭執,已如前述。則原告在作身體內分泌調理課程中,經被告推銷瘦身課程,而簽署全身美容VIP服務及保養品、健康食品購買使用之綜合會員入會契約,應認係原告在被告處作身體內分泌調理課程時,原告非出於自願邀約經被告推銷瘦身課程,而發生之買賣行為,屬於消費者保護法中之訪問買賣(被告『在其他場所從事銷售』)

 

(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3196號小額民事判決:「按『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係因郵購買賣與訪問買賣之交易通常是在消費者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之情形下,而使消費者購買不合意或不需要之商品,為衡平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的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故採將判斷時間延後之猶豫期間制,即收受商品後7日之猶豫期間,俾供消費者詳細考慮,並予解約之機會(立法理由參照),係給予買方消費者訂約後得於一定期間不附理由解除契約之權利,以保障消費者使其有充分瞭解產品內容之機會,以決定締約與否查系爭商品係原告經由被告之銷售人員推銷後購買,自有上開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是原告於購買系爭商品後柒日內,均得據此主張解除契約而無須說明理由,縱被告抗辯原告已為2次護膚療程,並曾為和解云云,縱被告之上開抗辯均屬實在,原告亦不因此而喪失上開法條所保障消費者之權利,是被告所辯均與原告解除契約之權利無涉,是本件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參、解答:本案小美雖係在水水SPA中心之營業地點購買該SPA中心之護膚產品,然其僅單純前往之做臉,並非為購買護膚產品而前往,水水SPA中心主動向小美推銷產品,且在小美未回家詳細考慮下即達成買賣協議,應認小美並未有充分瞭解產品內容之機會,此交易應屬訪問買賣,而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規定,於7日內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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