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於工作中經常發生職災事故,例如操作機器不慎受傷、罹患職業病等等,勞工與雇主地位不對等,猶如小蝦米對抗大鯨魚,所以一旦發生職災該如何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呢?

1.首先,什麼是職災呢?依職業安全法第2條第5款規定,職業災害係指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簡單來說,勞工只要是工作上所引起的問題,都可以請求該有的賠償。另外,我國勞基法第59條所規定的職業災害補償是採行無過失責任主義,不論雇主有無過失,均應負補償責任,也就是說勞工不需要證明雇主有過失,雇主也不可以反證證明無過失而免除其補償責任,因此,勞工發生職災,無論雇主有無過失,勞工都受有勞基法的保障,雇主應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賠償醫療費用、不能工作之工資補償、失能及殘廢補償、死亡補償等。然而要注意的是,若雇主就同一事故已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為補償或賠償者,雇主則可以主張抵充,以免重複給付。

2.再來,除了勞基法,其他法律該如何請求呢?

(1)勞工保險條例:勞保職災醫療給付、勞保職災傷病給付、勞保職災失能給付、勞保職災死亡給付。

(2)民法:

①.第184條侵權損賠責任:「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②.第193條、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賠償,例如醫療費、工作損失、看護費用等,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例如慰撫金。

③.第192條、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如扶養費或殯葬費等,被害人之非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慰撫金。

3.雇主之責任及義務為何?

①.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民法第483條之1著有規定;又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條本文定有明文,依該條規定可知,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範之目的係為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及保障工作者之安全及健康,故民法第483條之1、職業安全衛生法均屬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保護他人之法律。又按勞工安全衛生法係保護他人之法律,倘有違反該法情事,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推定其有過失(參照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839號裁判意旨)。」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勞上易字第20號判決參照。

②.雇主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對勞工負有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教育訓練,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安全設備及措施亦負有防止危害義務,若不遵守則構成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行為,推定雇主有過失責任。

綜上所述,勞工就職災能向雇主請求補償或賠償的權利很多,除了勞基法中對於雇主沒有盡到職災補償責任有課予行政罰緩之外,勞工安全衛生法第40條以下,也有規定雇主違反相關責任所處罰之刑責與罰金,另外,因雇主過失而導致職災之勞工,還可依刑法過失傷害罪來向雇主提起刑事訴訟。所以,勞工遭遇職災一定要捍衛自己的權益,小蝦米也可以扳倒大鯨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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