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4人為A地(畸零地)之共有人,甲另有一筆B房地與前開A地相毗鄰。甲10餘年前乃於A地上興建未保存登記C鐵皮屋一棟,就近作為倉庫使用。嗣乙丙等人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法院判准變價分割,而由戊買受。戊可否請求拆除C鐵皮屋? |
甲乙丙丁4人為A地(畸零地)之共有人,甲另有一筆B房地與前開A地相毗鄰。甲10餘年前乃於A地上興建未保存登記C鐵皮屋一棟,就近作為倉庫使用。嗣乙丙等人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法院判准變價分割,而由戊買受。戊可否請求拆除C鐵皮屋? |
「誰」的骨灰?
甲男出身臺中市某大家族,先與乙女結婚。嗣乙女於70年間因病過世後,甲男復又與丙女結婚。甲與乙育有丁子。甲與丙則育有戊子、己女、庚女。依該家族慣例,凡家族成員過世後,均應安葬在位於大坑山區之家族墓園。嗣於100年間,丙亦因病過世。丙過世前,向其子女三人表達不願「入住」家族墓園與乙女「同居」一處,而要求將自己安葬在大肚山某公墓。戊、己、庚三人在悲痛之餘允諾之。不料,在丙之告別式後,甲強行將丙女骨灰移置其家族墓園。 |
甲有A、B相鄰之二筆依法可供建築使用,坐落於彰化縣乙鄉之土地。又前開二筆土地,均毗鄰C水防道路。甲於98年間,擬先就A土地予以開發建築,爰申請乙鄉公所指定C水防道路為建築線獲准。甲隨即於A土地上興建房屋十數棟。嗣於101年間,甲擬開發B土地,復申請乙鄉公所指定C水防道路為建築線,詎乙鄉公所以水防道路僅供防汛、救災之用,予以否准。乙鄉公所之否准是否違法? |